阿里山一日遊
(09:00坐阿里山火車出發)
 
阿里山行程特色

‧ 特別贈送『阿里山神木線的區間小火車』車票 ,古樸典雅的『阿里山檜木小火車』,每個車廂造價近400萬元,是仿造過去日本皇室專用的貴賓車打造而成。
‧ 悠閒漫步於阿里山森林遊樂區 徹底享受芬多精。。
‧特別安排 暢遊奮起湖老街 ,品嚐聞名中外的懷舊『奮起湖便當』,令人難忘的古早味。
漫遊古樸的吊橋 :上為天長橋,下為地久橋,據說有情人攜手共渡二橋,能天長地久、白頭偕老。
精選嘉義地方小吃景點,著名的嘉義文化路商圈 白天是一條商店街,以小吃店攤、衣飾店與遊樂店為主,想要吃香喝辣,嚐嚐正宗南部口味的小吃,來此肯定不會錯過嘉義美食喔。
嘉義及阿里山均有服務人員 ,即時解決旅途上任何問題。

 
阿里山行程費用內容 可刷信用卡及國民旅遊卡(免收手續費)
1~2人成行,每人只要1799元
凡參加本公司套裝行程者,加贈阿里山十大拌手禮之ㄧ,超人氣商品
半自助式旅遊行程,一人以上即可成行, 天天出發
【交通】贈送阿里山神木線區間的『阿里山檜木小火車』車票
【交通】嘉義火車站-天長地久橋-奮起湖老街-阿里山 (全程專車接送)
【交通】觀光旅遊服務中心-文化路美食商圈-嘉義火車站 (全程專車接送)
【餐食】提供有名的奮起湖便當
【保險】200萬旅遊責任險及20萬醫療險
【門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門票
【其它】 嘉義火車站專人接待解說行程 (附阿里山森林遊樂園區路線圖、嘉義文化路美食商圈地圖)
【其它】所有套裝行程費用均已包含小費
 
阿里山行程規劃 
第一天 嘉義火車站---天長地久橋---奮起湖---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著名的嘉義文化路商圈---嘉義火車站
08:15 嘉義火車站集合,有專人接待解說阿里山旅遊行程及領收相關憑證。
08:30
帶領旅客搭乘專車,前往阿里山森林遊樂園區,途中順遊濟公傳拍片場景『龍隱寺』及兩座古樸的吊橋:上為天長橋,下為地久橋,據說若是有情人攜手共渡二橋,便能天長地久、白頭偕老。
【接送時間如有變動,以司機大哥現場宣佈為主,敬請配合,謝謝 。】
10:00
抵達奮起湖可ㄧ遊奮起湖車站、百年土地公廟、阿祖級火車頭車庫、四方竹及奮起湖老街,當您逛百年老街的同時,可別錯過了老街內的奮起湖便當、火車餅、草仔粿、鐵蛋、奮起湖特製豆腐與愛玉等美食。(提供有名的奮起湖便當)
11:00 專車接駁至阿里山森林遊樂區。
12:00 抵達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建議您自由前往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悠閒漫步於林道間徹底享受芬多精,路線從阿里山旅遊服務中心→第一管制哨→三叉路→梅園→沼平公園→集材機、一葉蘭展示區→沼平車站→姊妹潭→木蘭園→受鎮宮→吊橋→土地公廟→三代木、象鼻木→高山博物館→高山植物解說園→慈雲寺→旌功碑→阿里山香林神木→樹靈塔→千歲檜→巨木群棧道(一)→神木遺址→阿里山神木火車站。而香林國中運動場後方路段,視野遼闊,是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內觀賞雲海最佳的地點。(全程約3小時左右)
15:00 欣賞阿里山神木遺址後搭乘阿里山神木線的區間小火車到阿里山火車站,古樸典雅的『阿里山檜木小火車』,每個車廂造價近400萬元,是仿造過去日本皇室專用的貴賓車打造而成。(車程約10分鐘左右)
15:10 抵達阿里山火車站,如有時間可再至阿里山商店街購買阿里山名產,回去讓親朋好友享用。
15:30 於阿里山旅客服務中心前專車接往嘉義文化路美食商圈。
【接送時間如有變動,以司機大哥現場宣佈為主,敬請配合,謝謝 。】
17:30 抵達嘉義文化路美食商圈,白天依然非常熱鬧,許多小吃店攤、衣飾店與遊樂店林立,想要吃香喝辣,嚐嚐正宗南部口味的小吃,來此肯定不會錯過嘉義美食喔。
18:30 專車接往嘉義火車站,期待下次的再訪~~
早餐-敬請自理 午餐-提供奮起湖便當 晚餐-敬請自理
阿里山行程訂購注意事項

■ 行程內容,須以行程確認單之資料為準 。
■ 如遇服務人員或接送司機服務不週時可隨時反應,本公司將為您立即處理。
■ 請自行攜帶個人隨身用藥及物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液、禦寒衣物、雨具…等。
■ 如遇不可抗拒情況,本公司保有變更旅行方式之權利。當日出發旅客除非天災或其它大自然因素,予以退費外,否則不得退費或辦理延期。
■ 訂購確認後本訂單經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七日內需作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 【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91年10月9日觀光字第910026947函發布〕,敬請先行詳閱該契約書內容。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均適用【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之相關規定。
■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產品完成後通知本公司取消者】,將依據【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第十一條: (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 需收取消費用,其額度如下: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 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一百。